
新湖南客戶端3月2日訊(通訊員 秦浩)2021年3月1日,《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》在全省正式實施,騎乘電動自行車不戴頭盔將處以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。3月1日當天,東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組織執勤交警在縣城區各重點路段,對駕乘電動自行車、摩托車不戴頭盔及違規安裝晴雨傘等行為進行集中安全整治。
在建設路,市民謝女士騎電動車未佩戴安全頭盔,被執勤交警攔下并依法予以處罰。這是東安縣針對“騎行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”的不文明交通行為集中安全整治首日開出的第一張罰單。
“今天是2021年3月1日,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于今天正式開始實行了。”執勤交警陶文彬對謝女士解釋道,駕駛電動車沒戴頭盔還違規加裝晴雨傘,我們依法依規對你進行開罰單,罰單拿到以后,請于15天之內到縣交警大隊去把罰款交了。“經過這次教訓,下次一定戴頭盔。”市民謝女士不好意思地說道。
東安交警提醒廣大群眾“安全出行,從頭開始”,安全頭盔能在關鍵時刻保護騎乘人員免受致命傷害,騎摩托車、電動車出行,自覺佩戴好頭盔,保護好自己的生命安全。
責編:張鈺茜
來源:東安縣融媒體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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